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刘星(曾用名刘星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超文(曾用名张善根),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玉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居委会**家属区**栋**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锦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剑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县**街道**街**号附**号**幢**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思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号,现无固定居所。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杰(曾用名周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正,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恩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元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青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桂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德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配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声铭,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伟方,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镇**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少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省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声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孝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小亮(曾用名舒亮),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1********,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社区**小区**路**家属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泽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军慧,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2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斌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燕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平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美妍,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松柏(曾用名李成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小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丽华,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4********,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小豆(曾用名龙小长),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5********,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昌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昌岩,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太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小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199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星等39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并案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亚警方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省一别墅内查获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自2018年以来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到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当地别墅为犯罪窝点,架设通讯线路,购置电脑、电话机、网络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作案,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及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诈骗团伙分管理人员、一线、二线、三线、电脑手、厨师等分工。一线人员根据电脑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局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到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开庭等等,后将电话转至二线。二线人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该地公安局的电话等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后将电话转至三线,三线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
被抓获时该团伙中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星。一线人员:被告人舒小亮、王泽林(兼二线)、林美妍、黄少文(兼二线)、丘声平、王孝义、陆青华、陆德育、舒配玉、舒斌林、张锦春、周杰、黎正、李明初、张恩建、黄思余、王燕剑、张建明、周小玲、田丽华、舒杰(兼二线)、龙小豆、李松柏(兼二线)、向昌义、向昌岩。二线人员:被告人唐玉某、舒峰、汤凯、李桂华、丘声铭、陆伟方、王剑华、王元龙、向军慧。三线人员:被告人李平生。电脑手:被告人张超文。厨师:被告人邓太平、吴小东。
该团伙诈骗被害人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熊某甲、曾某某、王某乙、熊某乙、罗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吴某某、柳某某、刘某甲、陈某丁、周某某、崔某某、刘某乙、岳某某、董某某、刘某丙、陈某戊、张某乙、柯某某、刘某丁、何某某、阮某某、康某某、陈某己等人共计人民币5541646.87元
其中被告人刘星、舒峰涉案金额4420149.87元。被告人汤凯、舒小亮、李明初涉案金额4408249.87元。被告人李平生、黎正、王孝义、周杰、舒配玉、黄思余、舒杰、向军慧、李松柏、向昌岩涉案金额4297349.87元。被告人陆青华涉案金额4208949.87元。被告人王元龙、张建明、龙小豆涉案金额4181039.87元。被告人王剑华、王燕剑、向昌义涉案金额3970659.87元。被告人王泽林、黄少文、张恩建涉案金额3750333.87元。被告人唐玉某、李桂华、陆伟方涉案金额3256242.87元。被告人田丽华涉案金额2865431.55元。被告人林美妍涉案金额1960381.55元。被告人张超文涉案金额1607584.55元。被告人陆德育、丘声铭、周小玲涉案金额1474556.95元。被告人丘声平涉案金额1182316.95元。被告人舒斌林、张锦春涉案金额805719元。被告人邓太平、吴小东涉案金额4420149.87元。
2018年6月6日印度尼西亚警方将上述被告人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舒峰、汤凯、舒小亮、李明初、李平生、黎正、王孝义、周杰、舒配玉、黄思余、舒杰、向军慧、李松柏、向昌岩、陆青华、王元龙、张建明、龙小豆、王剑华、王燕剑、向昌义、王泽林、黄少文、张恩建、唐玉某、李桂华、陆伟方、田丽华、林美妍、张超文、陆德育、丘声铭、周小玲、丘声平、舒斌林、张锦春、邓太平、吴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39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3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峰、汤凯、舒小亮、李明初、李平生、黎正、王孝义、周杰、舒配玉、黄思余、舒杰、向军慧、李松柏、向昌岩、陆青华、王元龙、张建明、龙小豆、王剑华、王燕剑、向昌义、王泽林、黄少文、张恩建、唐玉某、李桂华、陆伟方、田丽华、林美妍、张超文、陆德育、丘声铭、周小玲、丘声平、舒斌林、张锦春、邓太平、吴小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舒杰、周小玲、向昌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星、舒峰、汤凯、舒小亮、李明初、李平生、黎正、王孝义、周杰、舒配玉、黄思余、向军慧、李松柏、向昌岩、陆青华、王元龙、张建明、龙小豆、王剑华、王燕剑、王泽林、黄少文、张恩建、唐玉某、李桂华、陆伟方、田丽华、林美妍、张超文、陆德育、丘声铭、丘声平、舒斌林、张锦春、邓太平、吴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鹏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玉某、舒小亮、王泽林、舒峰、林美妍、周小玲、田丽华、舒杰、龙小豆、李松柏、向昌义、向昌岩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超文、黄少文、丘声平、王孝义、汤凯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陆青华、李桂华、陆德育、舒配玉、丘声铭、陆伟方、刘星、舒斌林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锦春、王剑华、周杰、黎正、李明初、吴小东、张恩建、王元龙、向军慧、邓太平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思余、王燕剑、李平生、张建明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三十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 光盘六张,U盘一个。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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