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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居小区*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正在乐山市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服刑。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晚,简某甲、曾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百子图**火锅吃饭、饮酒。吃完饭后三人一起离开,在离开途中,余某某以简某甲在外散播自己打假牌的谣言为由殴打了简某甲,简某甲被打后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简某乙(另案处理),称自己请余某某吃饭还被余某某打了,余某某在旁边接过简某甲的电话与简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纳溪老桥头“见面”。随后,简某甲、曾某某、余某某三人一起搭乘喻某某驾驶的川E*****号出租车前往纳某某老桥桥头。上车后余某某继续和简某甲争吵,并一边打电话邀约他人准备“家伙”到老桥头“帮忙”,并在电话中声称“兄弟伙在纳溪集合,纳溪老桥,家伙抱起在纳溪,所有费用我报账”。期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余某某又一次打了坐在后排的简某甲,为此,简某甲又打电话给简某乙称自己在车上又被打了。当车行驶至纳某某紫阳大道下红绿灯路口时,余某某让出租车驾驶员停车并下车声称自己要去拿刀,约一分钟后余某某又回到出租车上,随出租车继续往老桥方向行驶,简某甲则又给简某乙打电话称对方带了刀来。

简某乙第一次接到其父亲简某甲的电话时正在纳某某蓝色港湾附近的**和杨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1983年生,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吃饭。接电话后简某乙便将“自己父亲请客吃饭时被对方打,对方要把自己父亲带到纳溪老桥头来”的事情告诉了一起吃饭的人。随即杨某某先驾驶电瓶车离开去准备砍刀,其余人便与简某乙一同到达纳某某老桥桥头附近等待。等候期间简某乙打电话给陈某某让陈某某找人到纳溪“帮忙”,阳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唐某某和宋某某(另案处理)到老桥头来“吃烧烤”,被告人唐某某接到电话后和同案犯李某乙(1987年生,另案处理)一起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到达现场,听说简某乙父亲的事情后,唐某某叫李某乙(1987年生)驾车取来1把砍刀放在黑色越野车副驾驶位置。随后宋某某也驾驶一辆雪佛兰轿车到达现场。杨某某准备4把砍刀后到老桥头与简某乙等人汇合并将砍刀放在黑色越野车后备箱。

2018年7月4日晚10时55分许,简某甲、余某某乘坐川E*****号出租车到达泸州市纳某某“老桥头”附近。简某甲下车后指着坐在出租车上的余某某说,就是这个人打了他,余某某则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没有下车,并声称自己只有一个人。被告人唐某某随即从黑色越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冲向出租车砍了在副驾驶的余某某一刀,致余某某右手臂外侧受伤,邓某某、李某甲(1983年生)也冲向出租车一起将余某某拽下车,同时杨某某、阳某某、李某乙(1987年生)、易某某分别从黑色越野车后备箱拿出了砍刀冲向出租车,宋某某从自己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水泥砖刀跟着冲向出租车,一群人对被拉下车倒在地上的余某某进行围殴。因发现附近有天网监控且有路人围观,简某乙等人将余某某拖上川E*****号出租车开往泸天化煤气化工厂大道附近,李某乙(1987年生)、宋某某分别驾车跟上,邓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李某甲(1983年生)也一起乘车前往,在泸天化煤气化工厂大道附近简某乙等人将余某某再次拖下车继续对余某某进行殴打。事后简某乙等人将余某某带至医院治疗。次日凌晨,简某乙等人请参与人员吃夜宵后才散去。

经鉴定,余某某右上肢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同案犯简某乙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损失共计6万元,余某某书面谅解了简某乙,并表示不再追究简某乙等人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简某乙等人公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衡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正在四川省乐山市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复印件);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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