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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爱华贩卖、运输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爱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5********,河北省唐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楼**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19年4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爱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案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两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唐爱华与沈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从二人处购买毒品冰毒,欲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唐爱华与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提供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沈某某将内装毒品可疑物的黄色玉石状物体,通过天天快递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邮寄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同年4月6日1时许,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经侦查在京沈高速天津宝坻服务区将快递包裹依法扣押,从黄色玉石状物体内搜出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同日下午,被告人唐爱华联系吸毒人员王某某,让其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欲向其贩卖毒品冰毒。同日17时许,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荣盛道天天快递店内,将前来收取快递包裹的被告人唐爱华当场抓获。同年4月7日凌晨,吸毒人员王某某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多次联系被告人唐爱华未果后返回天津市。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天津市毒品检验鉴定中心称量、取样、鉴定,毒品可疑物一袋净重152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8.49%。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唐爱华与彭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提供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委托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欣茗土特产店经营人刘某某,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黑色书包,通过天天快递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邮寄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同年4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抓获被告人唐爱华后,从其手机短信中发现快递交邮信息,于同年4月8日16时许在京哈高速天津宝坻服务区将快递包裹依法扣押,从黑色书包中搜出伪装成燕窝的毒品可疑物两瓶及伪装成香烟的毒品可疑物八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天津市毒品检验鉴定中心称量、取样、鉴定,毒品可疑物共净重1995.9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35%、61.04%、66.13%、73.15%、68.57%、68.82%、59.36%、61.51%、72.60%、61.22%。

2019年4月6日晚,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对被告人唐爱华暂住处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南兴楼2号楼4单元5号、开平区河联园C区504栋1门402号进行搜查,从卧室床上、沙发垫下、电脑桌抽屉内等处搜出毒品可疑物及电子秤、塑料自封袋、一次性手套等物品。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天津市毒品检验鉴定中心称量、取样、鉴定,毒品可疑物共净重49.9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94%、58.44%、60.93%、65.49%、60.55%、63.20%、62.89%、68.58%、28.0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冰毒、电子秤等物证照片;

2.天天快递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6.被告人唐爱华的供述与辩解;

7.执法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数据提取、恢复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爱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574.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莲彩

助理检察员:尹 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爱华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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