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12291985********,靖州县人,侗族,大专文化,住靖州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靖州县**馆**宾馆附近贩卖了一个100元钱的海洛因小包(约重0.1克)给鲍某某。
201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靖州县**中对面唐某家楼下贩卖了一个80元钱的海洛因包子(约重0.1克)给吴某甲和唐某某。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靖州县**市场**大门口以28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海洛因包子(约重0.2克)给吴某乙。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靖州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日,被告人鲍某某在靖州县**镇**村**桥附近被靖州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某、鲍某某在靖州县看守所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唐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小包(唐某二次,鲍某某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唐某具有二次贩卖毒品,自首,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9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鲍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在有期徒刑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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