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唐港,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朝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港窜至益阳市**路**网咖,趁被害人马某某睡觉之机,将马某某放在桌上的黑色小米8手机偷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港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港现关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