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5时49分许,被告人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社区**车行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已进行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余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一)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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