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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王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广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栋**单元**室。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2年1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假释刑满。现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街**号。曾因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0年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泥湖社区**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涛、王某某等7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广志等三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叶某乙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并案。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案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涛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号楼**室,通过微信联系从王某某处购买离婚证、毕业证、身份证、驾驶证等空白证件及防伪标识等原料,伪造成证件后通过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广志等人向他人贩卖800余个,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同时,涛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共计6000余枚。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同案犯罗某某

被告人广志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室,通过微信联系从涛处购买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不动产证等证件90余个,并向他人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同时,广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共计3000余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明知涛伪造证件的情况下,从杨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等人处购买用于伪造证件的原料,并出售给涛,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4月末至7月期间,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明知涛伪造证件的情况下帮助其邮寄伪造的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在湖南省常德市,通过微信联系从涛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100余个,并贩卖给叶某甲叶某乙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在其位于浙江省苍南县**镇**街**作坊内,在明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下,仍向王某某提供用于伪造证件用的原料,后王某某将原料出售给涛,由涛伪造成毕业证等证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在明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下,仍向王某某提供用于伪造证件用的原料,后王某某将原料出售给涛,由涛伪造成驾驶证等证件,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3**作坊内,在明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下,仍向王某某提供用于伪造证件用的原料,后王某某将原料出售给涛,由涛伪造成不动产证等证件,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其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2月、5月,在广东省汕尾市,通过微信联系从李某某处为其员工购买伪造的身份****,共计花费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7年9月,在湖南省株洲市,通过微信昵称“某某”的人,向通化市东昌区居民祝某某贩卖离婚证一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元。

被告人叶某乙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在广东省吴川市,通过微信联系从李某某处购买伪造的身****,共计花费人民币105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泥湖社区**村,通过微信联系从通化市东昌区居民某某(已判决)处以人民币78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一套,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名为冯某某的伪造身份证、驾驶证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涛、广志、王某某等人供述;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涛、广志、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叶某甲朱某甲叶某乙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涛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离婚证、驾驶证等证件、伪造民政局、**大学等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广志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民政局等国家机关单位印章以及事业单位印章、买卖离婚证、驾驶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涛伪造证件而为其提供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因其系累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涛伪造证件而帮助其邮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伪造的离婚证、驾驶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伪造印章而为其提供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伪造证件而为其提供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伪造证件而为其提供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伪造的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祥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涛、广志、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叶某甲朱某甲叶某乙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捌册,光盘贰拾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拾贰份、换押证壹拾壹份、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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