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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海龙集资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未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唐海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黑龙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常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湖北省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海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同案人叶某某(另案处理)租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路**号**楼一套房开办了“广东**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后该公司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手,2014年5月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人唐海龙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任该公司常务**负责莆田地区融资业务的开展与经营。被告人唐海龙明知上述公司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招聘并指使员工印制公司的宣传单、邀请函,并到老人聚集的地方如公园、广场、商场等地发放宣传单、邀请函和召开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广东**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公司经营项目,并以公司要扩大经营为由向参会人员大量融资,借款期限为半年期、一年期、两年期不等,按借款合同金额2%支付月利息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经营利润高,隐瞒公司亏损及无实际经营的事实,吸引社会不特定群众,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将收取的款项汇总到总公司,其从中收取0.2%的抽成。被告人唐海龙在任职期间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甲等73人签订借款合同、投资协议等,非法收取投资款共计达17495000元人民币,除已支付利息5779595.23元人民币外,仍有11715404.77元人民币未追回。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唐海龙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红璞酒店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合同、协议、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73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海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龙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495000元,除用于支付利息5779595.23元人民币外,仍有11715404.77元人民币未追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茂金

检察员:颜文勇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海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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