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唐某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唐某平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卞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9日20时许,在广东省从化市**区**路**饭店,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因与任某某饮酒发生争执,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唐某平及同案人曾某某、彭某某、任某某、窦某某、李某某(均己判刑)等人持砍刀、匕首到广东省从化市**区**幼儿园附近,见到被害人卞某某等人欲搭载摩托车离开现场,误认为被害人卞某某等人是与同案人吕某某打架的人,遂对被害人卞某某等人进行追砍、殴打,致被害人卞某某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卞某某系因前胸部单刃锐器刺伤创致右心房贯通创造成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刀套、血迹等物证;
3.证人候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唐某平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玉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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