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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国抢劫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唐某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国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国以其女朋友贺某某失踪要求蒋某某陪同其去寻找及到派出所报警为由,驾车搭乘贺某某开至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基督教堂附近,在路边停车,在车内用拳头、生锈的柴火刀刀背对蒋某某进行暴力殴打、威胁并使用透明胶带和麻绳将其捆绑放置在后座。后唐某国驾车带着蒋某某行驶至东安县芦洪市工业园路尽头,在车内再次威胁蒋某某,迫使其提供手机开机和微信支付密码,获取密码后从蒋某某的微信中转走31000元,将蒋某某手机拿走,并驾车将其带至东安县芦洪市镇白木村的老家并捆绑在堂屋的椅子上,受害人蒋某某趁唐某国外出之时挣脱逃出。经伤势鉴定,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唐某国到芦洪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唐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国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国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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