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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海军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唐海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海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海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凌晨,购毒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海军购买300元人民币的冰毒、麻古,并通过微信将300元人民币转给了唐海军。之后,唐海军在南岸区南坪步行街招商银行旁,将麻古和冰毒交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现场将二人抓获,并当场从胡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1颗麻古(净重0.1克)和2小包冰毒(净重0.52克)、还从唐海军身上查获1小包冰毒(净重0.31克)和13颗麻古(净重1.23克)。经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民警查获的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扣押的麻古、冰毒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唐海军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称量、检材提取等视听资料及手机信息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海军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海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海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海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海军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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