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唐某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镰将被害人易某某约至其在鹿城区**街道**路**号**楼的住处并发生性交易。次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镰因被害人易某某欲离开而用砖头砸了被害人易某某头面部三下,继而用双手掐住被害人易某某的颈部致其失去知觉,后被告人唐某镰用水果刀在被害人易某某的颈部割了两三下,致被害人易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系右侧颈总动脉离断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同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刀、鞋子、衣服、裤子、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熊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裘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欣业
检察官助理 卢冰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镰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8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