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988**2837,汉族,大专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街656号,系北京**武术馆新疆分管教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给李**办理中国**学院毕业证及入职航空公司为由向李**索要15万元办事费用。李**先后分四次给唐某某支付14.8万元办事费用。唐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给李**办理毕业证及航空公司入职一事。2015年李**发现自己被骗之后多次向唐某某索要已支付的14.8万元办事费用,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并将李**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删除。案发后,李**收到唐某某家属退赔14.8万元后谅解唐某某。
2、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办理国际航空公司入职为由向王**索要18万元办事费用,王**先后分三次给唐某某支付18万元办事费用。唐某某将18万元中的12万元交到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去泰国培训,剩余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王**参加完培训后一直没有办理入职,唐某某承诺包工作后,王**再次到泰国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仍然没有签到工作。之后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2015年6月将王**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案发后王**收到唐某某家属退赔18万元后谅解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虚构可以办理空乘工作等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二名被害人共计32.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珊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副本9份,检察卷1册(含《认罪认罚具结书》),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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