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3月、2019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8月3日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54号附22-23号惠友通讯门店,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窃取该门店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金色OPPOA59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LUS 手机两部(其中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价值人民币15元的品胜牌白色数据线一条及现金人民币227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42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天佑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两部及数据线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指认犯罪现场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惠 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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