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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5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结识了关押在同一监房的刘海,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释放后,于次日联系刘海的妻子匡某某,谎称是公安局民警,可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骗得被害人匡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以疏通关系为由,于2019年8月至9月间,骗得匡某某人民币16.25万元以及IPHONEXR(64G)手机一部。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23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在山东省东营市沿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三路与南一路路口北侧30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唐某某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其被带至东营市鸿港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3mg/100ml。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自称警察的被告人唐某某以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走人民币16.25万元和一部苹果牌手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账单详情及手机购买记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骗取匡某某钱款和手机的过程和金额。

3.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23分在山东省东营市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发经过表格和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红牌楼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案的案发情况及到案情况。

6.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的案发情况及到案情况。

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

8.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前科情况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9.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城市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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