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无业,户籍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案发前租住连州市**镇**路**巷**号;因赌博于2007年4月2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
被告人何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室内设计师,户籍地连州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两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10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两案为同一犯罪事实,遂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猪肉”、“货”)。唐某某因没货,便邀何某和他一起去郴州购买,顺便接他老婆回连州,何某同意了唐某某的邀请。
当日10 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粤R08****白色小汽车到连州市连州镇**路接上被告人唐某某,两人一起从连州市区出发途经**镇到达湖南省郴州市。在郴州市**区**路延伸段“**”小区附近,被告人唐某某向邓某某(绰号“**”,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大包,两人随后驾车返回连州市区。
当日18时许,连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连州市清连高速**服务区(南下方向)对被告人何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在正对副驾驶位挡风玻璃下的纸巾包装袋内,起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大包(经称重,净重42.8克),在何某的裤袋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一小包(经称重,净重0.16克)。经检验,上述两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何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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