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宏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盱眙县**镇**号。被告人孙宏亮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2月7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宏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孙宏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 孙宏亮先后在句容市、淮安市、安徽省天长市等地,入户盗窃作案3 起,窃得现金、戒指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30.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采用开锁手段进入句容市**镇**商场楼上**室被害人吴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80元(硬币)、足金戒指2枚 (重 6.035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480.18元。当日由被告人孙宏亮销赃和兑换硬币。
2.2019年8月的一天,由被告人孙宏亮望风,被告人唐某某采用开锁手段进入淮安市盱眙县**镇**村**小区**幢**室被害人刘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8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孙宏亮采用开锁手段进入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单元**室被害人郭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95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孙宏亮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孙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诈骗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淮安市盱眙县持虚假黄金手链、项链以抵押黄金借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淮安市盱眙县**网吧附近被害人曹某某的轿车上,以假黄金手链抵押给曹某某,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淮安市盱眙县**菜场被害人曹某某的办公室内,以假黄金项链抵押借给曹某某,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其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物证清单、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孙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诈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美菊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孙宏亮均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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