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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病监外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与吸毒人员罗某某、邓某某约定在东莞市**镇**科技产业园附近的马路处进行毒品交易,后以500元现金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给罗、邓二人。

2019年7月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某,约定以现金形式在**镇**科技产业园附近的马路处交易冰毒。唐某某应约前来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一小包冰毒(净重0.3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99****,暂住在本市大朗镇体育馆附近一出租屋,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802473****。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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