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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樟峰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03号 

被告人唐樟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樟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孙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樟峰(微信号:shao0******,昵称:空某某)联系购买冰毒2克,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约定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比干妈祖庙附近交易。2020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双方碰面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唐樟峰,唐樟峰将用维达纸巾包裹的一包冰毒(经鉴定,净重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孙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抓获唐樟峰、孙某某,从唐樟峰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孙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冰毒一包、维达纸巾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手机一部、冰毒一包、维达纸巾一包;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樟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提取、称量过程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樟峰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数量达1.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樟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樟峰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手机一部、维达纸巾一包及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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