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1********,汉族,大学文化,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远安县,住赣州市章江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1********,汉族,大学文化,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赣州市章江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9年2月,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王某甲(已判刑)介绍,找到唐某某搭建网络平台和对接支付通道,约定李某甲给予唐某某7000元报酬。李某甲将“红杉国际”APP源代码发给唐某某,唐某某又转发给被告人王某某上传至互联网进行搭建。在搭建和测试的过程中,王某某发现该APP是一个做虚拟宝石交易的平台,后台可以控制宝石的涨跌,是一个非法的APP。经过几次测试和修改,李某甲对平台进行验收。后李某甲要求唐某某对这个搭建好的APP重新复制一套,命名为“易购商城”,唐某某将这一要求告知王某某,王某某搭建了“易购商城”APP后交给李某甲。2019年3月11日“易购商城”正式运营,唐某某以网络服务器需要续费、升级等理由找李某甲收费5万元左右。
(二)盗窃
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和王某某将其公司使用和管理的一条支付宝通道“成华区纯芳百货商贸部”对接到“易购商城”APP上,将入金比例调整为七十分之一(即“易购商城”APP每入金70笔,有一笔到“成华区纯芳百货商贸部”支付宝上),以此方式盗取李某甲诈骗团伙赃款1029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大盛网络科技公司支出收入明细、账户余额、大盛公司账目表、转账图片、转款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资料、情况说明2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份;2.证人谢某某、薛某某、黄某某、黄某甲、欧某甲、刘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欧某乙、王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2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1029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怡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1507008****)、王某某(1827070****)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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