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唐梓衡(曾用名唐乾龙,绰号“小龙娃”),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2016年7月11日,因吸毒、提供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被武胜县合并处行政拘留20日;2018年3月23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武胜县公安局合并处行政拘留20日;2019年6月30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武胜县处行政拘留20日;201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日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梓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唐梓衡与女友谢某某伙同唐某某在其位于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梓衡伙同毛某某在其位于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唐梓衡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客厅的茶几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晚上,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唐梓衡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梓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梓衡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梓衡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梓衡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梓衡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梓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梓衡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梓衡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78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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