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暂住孟连县**镇**开发区出租屋。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21日,我院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1时30 分许,**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开发区**酒店停车场有一男子在停车场内形迹可疑,疑似吸毒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开发区**酒店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后民警在唐某某位于**小学对面的出租屋展开搜查时,抓获赵某某(另外处理),并在屋内床尾靠墙位置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毒品净重848.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案件交办通知书等;3.证人玉某甲、玉某乙、罗某某、岩某甲、王某、岩某乙、赵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精神病鉴定;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
3.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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