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乐昌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乐昌市**号,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号***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入职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初步审查典当业务、拓展客户等工作。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公司客户经理及业务主管期间,利用直接经手典当借款业务,且负责实质性审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冒用赖某某等8人的名义,伪造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等共计11份国家机关证件,并利用上述证件,虚构借款事项,与**公司签订《房屋典当/抵押借款合同》、《房屋典当合同》,致使**公司依上述合同向被告人唐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放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得款后,将部分款项用于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利息(截至案发,已累计归还人民币4720609.99元),其余款项均用于赌博、投资及偿还个人债务等。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以实物形式向**公司抵偿部分欠款(经双方协议,实物共折价人民币1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张。
3、已冻结账户(详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扣押的文件等(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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