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 住湖南省新田县**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从谢某某处承包了新田县大坪塘镇尧头自然村大窝冲山场的森林抚育工程。2020年7月28日,唐某甲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林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王某某、皮某某、唐某乙在大窝冲山场砍伐枫树、桦树、灌木丛等杂木。在砍伐过程中,以樟树卖钱抵工钱的方式安排王某某等人将挡在砍伐区域的四颗野生樟树砍掉。期间,唐某甲收购了其中被砍伐的杂木3.6吨,并加工成粉末。2020年8月21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唐某甲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6.3627立方米(其中野生樟树4株,立木蓄积量0.4173立方米);被砍伐的4株野生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香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后,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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