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31日期间,在全州县**镇**村**,被告人唐某甲使用猎灯照明的方式,在去自家鱼塘的田埂路上捕获野生青蛙39只。于2020年4月1日将捕获的青蛙拿到才湾镇市场贩卖时被森林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39只青蛙均为国家三有动物黑斑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禁猎公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住全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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