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住邵阳市北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4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3月11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3日8时许,为索取债务,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在江华县的**酒店对被害人付某某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付某某带回邵东市城区。在被告人唐某甲的要求下,被害人付某某入住在邵东市**酒店**房间。被告人唐某甲安排人对被害人付某某进行看守,直至2015年1月9日,被害人付某某才获得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线索登记处置表、抓获经过、*时代酒店的结算明细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租赁合同、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唐某丙、过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卿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付某某的短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唐某乙、唐某丙、过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卿某某、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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