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2003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以唐某乙(已判刑)为纠集者,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桂林市叠彩区**乡以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6年7月22日23时许,因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了唐某乙岳父的花木场的树木,唐某乙纠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朱某某(在逃)将李某某带至桂林市叠彩区**乡**村被告人唐某甲的老房子内拘禁,期间逼其跪地、用木棍打其背部、腿部等处、用脚踢、扇耳光、用绳子反绑其双手,要其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同月23日,李某某交给唐某乙人民币10000元,唐某乙方于当日22时许将李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非法拘禁罪行。
二、敲诈勒索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21日中午,唐某乙纠集被告人唐某甲、“某主”(在逃)等人到桂林市叠彩区**乡**村蒋某某经营的竹子加工厂内,以蒋某某经手收下原经营该厂的老板购买的一批竹子一直未付款为由,向蒋某某索要钱财,并威胁不给钱就不给工厂开工,被告人唐某甲还推搡蒋某某的工人,后因蒋某某没有钱而敲诈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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