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10月2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4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4年担任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书记期间,帮**村村民唐某乙向时任连州市**镇政府计生办**邓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了2张《出生医学证明》,用于办理唐某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小孩唐某丙、唐某丁的入户手续。事后,被告人唐某甲收取唐某乙的感谢费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有效《出生医学证明》2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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