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8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6时30分许,在华某市安口镇马家堡村天平高速公路一标段337涵洞路基工地上,唐某甲驾驶甘D****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拉运土石混合料的过程中,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车后安全,将在车后捡拾工地垃圾的汤某某撞倒并碾压,汤某某送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华某市公安司法鉴定:汤某某符合机动车撞到并碾轧致腹内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租赁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收条、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骆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作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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