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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l、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2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贩卖毒品K粉给证人唐某乙,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2月17日、19日贩卖毒品K粉给证人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100元;

3、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连州市****村委会**村广场凉亭附近的粤R9**黑色本田轿车内与证人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尚未成功就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的可疑毒品一包、吸食毒品的工具红色吸管一根和五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张(包裹有少量白色晶体粉末状的可疑毒品)。经鉴定,可疑毒品一包和人民币上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唐某乙、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唐丽琼

检察官助理:李旭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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