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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唐某甲,外号“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花园**栋**单元**室。2018年11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22时53分,唐某乙联系被告人唐某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给唐某甲,唐某甲向熊某某(在逃)转账350元购买毒品。半小时后,熊某某发送视频告知唐某甲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已用卫生纸包好放置在冷水滩区**大厦一公厕旁,唐某甲通知唐某乙到现场取得了毒品。

2.2019年7月23日18时25分,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500元给唐某甲,唐某甲向熊某某购买了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熊某某发送视频告知唐某甲毒品已放置在冷水滩区区政府一公厕旁,唐某甲通知杨某某到现场取得了毒品。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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