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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该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晚,邓某某通过微信找被告人唐某甲要300元的冰毒,并允诺再给100元烟钱。唐某甲随即告诉同案人(另案处理)唐某乙,唐某乙找到上家孟某某后告诉唐某甲,唐某甲微信转账300元给孟某某。随后唐某甲、唐某乙共同找上家取得一小包冰毒。次日晚20时许,唐某甲、唐某乙到达约定交易地点(桂林市七星区**路**小区门口)与邓某某、李某某见面后,唐某乙将一小包冰毒(净重0.12克)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再把400元现金交给唐某乙,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毒资均起获。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毒品、毒资、手机;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见证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3.同案人唐某乙供述,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 当场检查笔录、当面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辨认毒品交易地点的笔录和照片,辨认购毒人李某某的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7. 微信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截图,毒品提取、扣押、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菲

检察官助理:周雅萍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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