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小六子”、“鬼子六”、“六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同年12月25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分别于2018年8月3日、8月5日、8月7日、8月10日、8月12日在武冈市玉带桥附近其住房内,共5次每次均以500元的价格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炜。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路段,民警当场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两袋分别重1.05克、0.95克,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52克。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一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及麻古(照片);2.书证:手机开户信息,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及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及告知书,提取、扣押、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抓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陈炜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证人刘某某、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拆封情况说明、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唐某甲、胡成学等7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等案共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本案涉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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