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顺庆区**镇**街**号,工作单位南充农商银行**镇支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8月初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唐某甲沉迷于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采取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资金过桥”为由幌子、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92万元、唐某乙人民币57万元、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任某某及吴某某人民币17.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被害人要求还钱,唐某甲以资金还在用于“过桥”、银行行长还未签字等理由推脱,直到确实无法偿还钱款时,唐某甲才向被害人说明所资金并未用于“过桥”,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并已输完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在同一时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