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虚构其外貌、姓名等事实,以与被害人陈某某谈恋爱为幌子,先后以闺蜜打胎、帮父母还信用卡、还钱给前男友、路费等名义,骗得居住在常州市天宁区工人新村的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14627.09元。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为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累计转账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31.81元。被告人唐某甲将骗得的钱款用于“狼人杀”游戏充值等。
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号,联系方式1360724****、1887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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