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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唐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区**楼**单元**室。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其家中,通过QQ兴趣部落软件发布虚假免费领养宠物狗的信息,后以虚构支付购犬费、狗粮、运费等理由向被害人收取费用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童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钱财,实施诈骗作案10起,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46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于2016年9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12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00元。

3.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12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400元。

4.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12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元。

5.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2018年,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600元。

6.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6260元。

7.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8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乙人民币1000元。

8.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8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800元。

9.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9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700元。

10.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10月,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现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公安局麟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唐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童某某、郭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QQ、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国平

检察官助理:孙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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