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6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胡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投资成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KTV娱乐,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另由黄某乙(已判刑)担任董事长,聘请龙某某(已判刑)担任行政总经理,负责**夜总会的日常管理和全面工作。为吸引顾客,黄某乙、胡某某引进“商务经理”、模特队长等带领“商务员”进行盈利性陪侍和卖淫活动,并授意龙某某等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商务员”分档次定价。**公司有十余个商务组和模特队,每天有几十名“商务员”上班,均由商务部管理。**公司根据“商务员”的外形条件分为三个档次,分别规定500元至800元不等的陪侍价格和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卖淫价格,每个“商务员”每天上班前领取不同颜色的手牌以示是否卖淫。后被告人唐某甲担任副总经理,协助龙某某管理公司事务。周某某(已判刑)系商务部总监,负责商务部全部工作并面试“商务员”、确定档次等。宁某某(已判刑)系商务部经理,协助周某某管理“商务经理”和“商务员”。熊某某、唐某乙(均已判刑)系商务部主管,负责管理“商务经理”、卖手牌、统计商务员出勤情况。何某某、尧某某、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均系“商务经理”,管理“商务员”并安排其陪侍或卖淫,从中获利。
2015年10月16日1时许,民警在对**KTV公司旁边的**国际酒店进行检查时,抓获多名卖淫的“商务员”,并在**公司KTV抓获周某某(已判刑)、宁某某、熊某某。2019年6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街道**中心**KTV抓获被告人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共14册,光盘共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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