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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组织卖淫案、唐某乙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号。2016年9月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广东省怀某某**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唐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怀某某**镇***路经营一间“****”店,招聘、安排、指挥卖淫女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莫某某、黄某某等人为男客人提供性服务,性服务的收费和提成标准由被告人唐某甲统一规定,被告人唐某甲从卖淫女的每次性服务中收取提成。被告人唐某乙负责接送卖淫女到酒店内进行性服务和负责到酒店派发色情招淫卡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乙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派发招淫卡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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