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南江县**大队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甲经朋友唐某乙介绍注册为TPS138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会员。2017年,唐某甲对该平台进行大力宣传,发展其亲戚、朋友不断加入该平台,其本人也不断在该平台进行消费,从而使其本人从普通会员逐次升级为铜级会员、银级会员、钻石级会员,销售等级从LV1升级到LV4,以获得高额奖励和公司分红。根据金融数据分析平台显示,截止案发,唐某甲注册会员下线层级为7层,下线会员人数154人,其注册账户获利4017.12美金,提现2000美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如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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