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村**栋**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5********,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花园**栋**单元**号**组,现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诨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室,现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常德德**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巷**号,现居住**。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龙,诨名“龙儿”、“肥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庙街**公寓**栋**。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彭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关于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彭龙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旁金银街“不二餐吧”内聚会喝酒,同时同案人唐某甲、文某某、唐某乙、石某某、李某乙、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在另一桌聚会。22时50分许,陈某甲因向餐吧服务员索要大酒杯不成,脚踢餐吧桌椅发泄不满。唐某甲路过时围观,陈某甲遂辱骂、挑衅唐某甲,和唐某甲发生口角。文某某、唐某乙、石某某、李某乙、罗某甲等人见状上前给唐之建帮忙,汤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人也上前给陈某甲帮忙,双方争强斗狠,在“不二餐吧”内互殴、追逐、打砸,致使汤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文某某、罗某甲和二名餐吧服务员受伤,餐吧内多样物品损坏。餐吧服务员遂电话向110报警。武陵区处警防控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作了协商处理。
因打架未占上风,23时许熊某某、陈某甲、汤某某电话邀集被告人李某甲、彭龙、朱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在逃)、彭某某(在逃)、蔡某某(在逃)等人,赶到“不二餐吧”对唐某甲一方进行报复,采用追赶、围堵、攀爬、打砸的方式,将唐某甲等人乘坐的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牌湘******)损坏。
经鉴定,汤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文某某、罗某甲等7人均构成轻微伤,餐吧内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3元,湘******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37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不二餐吧”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三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出警记录、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材料、监控截图、手机通话记录、门诊病历、不二餐吧索赔清单、维修车辆单据、手机微信截图、丰某某的收据、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蓝某某、饶某某、丰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彭龙及同案人黄某某、唐某甲、文某某、石某某、唐某乙、李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彭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彭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彭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彭龙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的联系电话1521132****,汤某某的联系电话1879777****,熊某某的联系电话1310736****;
2、案卷7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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