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0********,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为筹毒资,在邵阳市大祥区邵阳**街乐尔乐超市内,趁超市老板曾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充电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盗走,之后在大祥区**路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大祥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52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3年12月22日11时许,夏某某(在逃)电话联系被害人唐某乙(系鸿达碎石场股东兼管理人员)索要28000元“保护费”遭拒。13时许,夏某某纠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因本案已判决)、唐某丁(因本案已判决)、一黑衣男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至大祥区祭旗坡“矮哥修理店”,当面向唐某乙索要该28000元,再次遭拒。夏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黑衣男子对唐某乙实施殴打,随后将唐某乙强行带上车挟持至市宝庆电厂后的一山上予以拘禁。拘禁期间,上述人员限制唐某乙通信自由并多次向唐某乙索要该28000元未果,唐某丙、唐某丁、黑衣男子再次对唐某乙实施殴打。当日18时许,夏某某等人将唐某乙放走。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2月23日,唐某甲向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投案并反映梅子村老加油站旁民房一女子有贩毒嫌疑。该局根据该线索对该民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贩毒嫌疑人张某某。2017年8月11日,大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嫌疑人唐某丙、唐某丁的供述;5.证人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及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判决前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联系电话:073956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