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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社区**号张某某出租房外,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村**号毛某某租房外,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毛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号詹某某租房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詹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4.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号詹某某租房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詹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5.2019年8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社区**号张某某租房外,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6.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至海盐县**街道**社区**号张某某租房外,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外面的女性内衣等衣物若干。

另查明,海盐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查扣到女性内衣等衣物共122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嘉兴市康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海盐县公安局的清点记录、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6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柏屹颖

检察员:张周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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