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被告人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唐某甲至泗阳县里仁医院住院部,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住院部床上的现金2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在泗阳等地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至泗阳县庄圩乡庄圩大桥北侧被害人周某某家,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家屋内空煤气罐、废铁等物品,后被现场抓获,后经鉴定,涉案废旧品价值共计136.66元。
2.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至沭阳县十字街道施圩村淮河西岸,窃得被害人邵某某废弃船上五根废铁,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废铁价值39元。
3.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至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张某某鱼塘旁,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鱼塘旁的电线、废铁等物品,后经鉴定,涉案废铁、电线价值共计136.08元。
4.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至泗阳县王集镇幸福里小区,盗窃被害人时某某工地中钢筋、扣件等物品,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钢筋、扣件价值共计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出具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甲在部分盗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部分盗窃犯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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