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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全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6********,汉族,大学本科在读,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全州县**网吧内趁被害人罗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网吧45号电脑桌上的vivox6splus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这部手机通过二手手机交易QQ群销赃,获得赃款279元。

二、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全州县**网吧内趁被害人谭某某、唐某乙不备,将被害人谭某某、唐某乙放在网吧D区9、10号电脑桌上的小米play、华为nova4手机盗窃后离开。后将盗得的小米play、华为nova4手机通过二手手机交易QQ群销赃,分别获得赃款人民币750元和1599元。经鉴定,被盗小米play手机价值960元,被盗华为nova4手机价值2277元。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乙、谭某某及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全州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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