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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5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务工为由去到东莞市**镇**村的**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住宿在该公司**房。次日7时许,唐某甲趁机盗走被害人唐某乙一部蓝色的华为牌荣耀7X型手机(价值约800元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部白色的0PP0牌R5型手机(价值约1200元);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黑色的S7型手机(价值约1500元)。得手后,唐某甲携带手机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地面上提取烟头的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唐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73 xl022。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手机。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唐某甲去到东莞市**镇**村**电子厂,以入职为名住宿在该厂内宿舍**房,次日早上,唐某甲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一部苹果牌7P型手机(价值约4300元);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部苹果牌7P型手机(价值约3000元)。得手后,唐某甲携带手机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地面上提取烟头、可疑斑迹擦拭物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唐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73 xl022。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手机。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唐某甲去到东莞市**镇**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入职为名住宿在该公司宿舍**房。次日6时许,唐某甲在203房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部白色的VIV0牌V1831A型手机(价值为2407.12元)。接着,唐某甲又去宿舍**房盗走被害人蒋某某一部蓝色的 OPPO牌A5型手机(价值为866.28元)。得手后,唐某甲携带手机逃离现场。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唐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的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唐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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