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唐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唐某丁、唐某戊(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地铁四号线**站地下站厅工地,由唐某丁、罗某某在地铁站入口处望风,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戊在站厅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长臂钳、电缆剪等工具,盗得价值人民币36673元的700米全新低烟无卤阻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45元的35米全新低烟无卤阻燃控制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063元的167米全新低烟无卤耐火电缆线。得手后,唐某乙等五人将该电缆线运至**县***镇,以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甲。被告人唐某甲分得人民币9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唐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及现场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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