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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号,现住祁阳县**镇**小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6年12月、1990年9月、1994年6月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甲采取爬窗、钳卷闸门破坏锁体潜入店内盗窃的手段在祁阳县城盗窃作案既遂9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59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香烟等物品价值7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搭梯爬窗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康福街8号罗蒂公主蛋糕店,盗走现金3800元。

2.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钩门电源开关线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民生南路220号沐鑫水果店,盗走现金1400元和价值700元的水果。

3.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砖头砸玻璃墙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盘龙路芙蓉副食超市,盗走现金280元和价值6220元的香烟。

4.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昭陵街45号酷宝贝童装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100元。

5.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人字街27号盐津铺子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800元和价值1200元的香烟。

6.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人民东路296号稻草人皮具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

7.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陶铸路76号百康大药房,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0元。

8.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甘泉路爱宝贝孕婴童超市,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000元。

9.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潜入祁阳县城陶铸路359号光明大药房,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400元。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来到祁阳县浯溪镇陶铸路502号水果副食店,采取钳卷匝门破坏锁体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时被店主曾某某发现,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周某某、唐某乙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雷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拥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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