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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途经桂平市**镇**村**屯唐某乙家时,发现没有人在家,遂进入唐某乙家,将一楼大厅内的一包稻谷盗走。经鉴定,该稻谷价值人民币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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