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199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唐某甲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某位于凤凰县**乡**村“**冲”(小地名)责任山上的树木。

2020年9月的一天,唐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谭某甲等7人砍伐了其购买的“**冲”责任山上的杉木,王某某用油锯锯树,其余6人则拿刀剥树皮。几天之后,唐某甲又雇请王某某等9人搬运已砍伐的杉木,将246株杉木装上唐某甲雇请的曾某某货车,后唐某甲与曾某某一起开车将杉木拉到麻阳县**镇,以1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业加工厂。同时,唐某甲将已砍伐的56株杉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其哥哥唐某乙。同年10月份的一天,唐某甲雇请王某某等4人再次砍伐其购买的“**冲”责任山上的杉木,还未来得及出售即被查处。

2020年11月17日,经凤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乡**村“**冲”(小地名)唐某甲无证砍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鉴定结论:本次无证砍伐林木的小班为一般用材林,杉木中龄林,砍伐面积为9亩,优势树种为杉木;通过每木检尺,无砍伐林木的小班衫木总株数为487株,蓄积63.3776立方米,材积41.439立方米;其中:运走出售部分,共计296株杉木,材积22.59立方米,蓄积31.9626立方米;留在现场砍伐木材,共计191株,材积18.849立方米,蓄积31.415立方米。

2020年10月19日,凤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唐某甲到凤凰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案件特征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提取证据笔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倪某某、郭某丙、郭某乙、谭某甲、谭某乙、曾某某、姚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工具笔录及工具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购买的他人责任山上的林木,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63.37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3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