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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年初承租安平镇古益村村民唐某丙户位于安平镇古益村三骆冲山场的林木,2019年6月份,唐某甲在没有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三骆冲山场砍伐林木。经林业技术工程人员鉴定:上述山场被砍伐林木总面积为3.69公顷、林木总蓄积量97.4立方米、总出材量59.1立方米、总数量565株,被伐树种为八角和其他软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846****。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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